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文章更新日期 : 2017/01/21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600號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2237號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006號令修正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一、標示內容:屬即食食品者,依冷藏及冷凍性質,應標明「須冷藏」或「須冷凍」之字樣;屬非即食食品者(生鮮農畜禽水產品除外),應標明「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之字樣。

二、標示位置: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

三、標示字樣之字體:「須冷藏」或「須冷凍」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一公分;「非供即

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分。

四、其他事項:「須冷藏」、「須冷凍」或「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

 

附件下載﹕
pdf 1021350006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公告掃描檔.pdf
pdf 公告「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1020805修正).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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