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供食用之藍藻、綠藻、褐藻及紅藻等食品。
第 三 條 藻類食品之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之型態(如生鮮或加工等),適用「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第 四 條 藻類食品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標準:
項目 |
限量(ppm) |
鉛 |
1.0 |
鎘 |
1.0 |
汞 |
0.5 |
無機砷 |
1.0 |
備註:以含85%水分之新鮮藻類計。 |
第 五 條 脫鎂葉綠酸鹽(Pheophorbide)限量:
類別 項目 |
綠藻 |
藍藻 |
既存脫鎂葉綠酸鹽 |
60 mg/100g |
50 mg/100g |
總脫鎂葉綠酸鹽 |
80 mg/100g |
100 mg/100g |
備註: 1.本表僅適用於水分含量7%以下之綠藻及藍藻(以乾重計), 生鮮產品及紅藻、褐藻等產品均不適用。 2.「mg/100g」係指每100g產品中既存脫鎂葉綠酸鹽或總脫鎂葉綠酸鹽之含量(mg)。 |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