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振泰小學堂【2019年5月TFDA法規整理】

文章更新日期 : 2019/06/12

五月份主要針對蛋品以及化妝品有較多規範變動,特別是化妝品,基本上是整個大更新,有許多生產、登錄、產品資訊等規範都由108年07月01號起生效。另外對於食品安全的假新聞傳播也訂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快來看看五月的法規更新。

108年5月8日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禁止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指定之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輸入中藥材鹿茸(角)、鹿鞭及鹿角膠」預定自108年8月1日生效。

*韓國、加拿大、美國、芬蘭、挪威等國八月起不得輸入相關產品

 

108年5月13日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19項草案。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輔酵素Q10、紫錐菊、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等19項食品原料之標示規定草案,60天預告期。

 

108年5月15日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及廢止「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配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公布「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60天的預告期,對於法規生效日後才取得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許可證者,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108年6月30日前已取得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為期一年半,其產品110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規定辦理。

 

108年5月20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訂定「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本項新措施實施範圍為HS Codes 0407、0408、350211及350219項下且輸入規定為F01者之蛋品及蛋製品,包括生鮮雞蛋、全蛋液、蛋白液、蛋黃液、全蛋粉、蛋黃粉等產品

 

108年5月22日衛生福利部發布訂定「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化妝品生產相關管理辦法,預計108年07月01日生效。

 

108年5月23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08月01日生效。

 

108年5月23日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

*須落實個資保護機制,避免個資外洩,且需有專人管理,60天預告期。

 

立法院5月24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版本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6條之1條文,增訂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刑罰。

*針對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108年5月28日衛生福利部發布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108年07月01日生效。

*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輸入以及生產許可證之管理相關事宜。

 

108年5月29日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預計109年01月01日施行。

*增訂一氧化二氮之使用範圍、限量與規格標準,並同步預告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60天預告期。

 

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以及「液蛋衛生標準草案」,預計109年01月01日施行。

*液蛋的標示規定,可做為液蛋的原料蛋規範,以及微生物規範,60天預告期。

 

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訂定「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以及「化妝品產品登錄辦法」,並自108年07月01日生效。

*一般化妝品與特定用途化粧品施行時間與登錄規範。

 

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以及「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並自108年07月01日生效。

*一般化妝品、特定用途化妝品、嬰幼兒、漱口水、手工皂等類別不同施行日期規範與產品資訊登載相關規範。

 

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訂定「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108年07月01日生效。

*規範名稱與表格修正,同步廢止「化粧品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

 

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訂定「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並自109年01月01日生效

*化妝品相關成分使用規範詳列,微生物標準不變。

 

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另訂定「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並自110年07月01日生效。

*化妝品外包裝標示規範修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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