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文章更新日期 : 2018/03/14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 1071300397號

附件: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主旨: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如附件。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

    (一)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二)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

    (三)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

    (四)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

    (五)鹽及鹽代替品。

    (六)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前項所列食品,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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