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文章更新日期 : 2020/06/20

大家常聽到的國內法規381 項農藥檢測套組是由下述兩公告檢驗方法所組成:

產品送驗農藥殘留後若有數字並不代表超標,需依照產品所屬分類及檢出農藥分類查詢限值,才知道產品是否符合法規。

 

農藥殘留標準經過多次修訂,最新版本為 2020 年 05 月 20 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085號公告,協助業者確認農產品是否符合規範。

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 準。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第三條: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如附表一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第四條: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第五條: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第六條: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第七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檔:

 

使用前,要先確認「農作物」分類,根據不同作物種類,而有不同農藥使用規定和農藥殘留標準,故需要瞭解農作物的分類,使用附表五進行查詢。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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