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
TFDA法規整理
【資訊如下】
112年11月3日衛福部公告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193
*近年針對於食品製造業者已陸續導入食品衛生安全相關管理措施,藉由提昇食品業者管理強度,強化產品之安全衛生。為落實業者自主管理之責任,避免疊床架屋及落實業者自主管理制度,爰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112年11月3日衛福部公告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生效日起,「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不再適用,還在效期內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許可證」亦一併失效。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194
*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已廢止,爰自公告廢止日起生產之產品,外包裝不得再印有真空包裝食品標章。
112年11月6日衛福部公告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195
*檢驗方法異動。
112年11月10日衛福部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200
*增修訂阿巴汀等二十六種農藥之八十一項殘留容許量。以及增修訂「亞滅培」等十一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112年11月10日衛福部公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210
*第二點修正文字,依附表規定加權後,其計算數額已為法定罰鍰最低額,惟依行政罰法規定再予減輕處罰者,應明確詳載其裁量所據之基礎事實、適用法規及理由。
*附表修正文字,附表中的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E),修正其加權倍數不得小於 1,為避免外界誤解得以本行政規則作為減輕罰鍰之依據,即日生效。
112年11月13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30205
*一、修正牛、羊、豬、禽之可食性內臟鉛限量規定。
*二、增訂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之鉛及鎘限量規定,並增訂備註19 敘明其定義。
*三、修正「粉狀」特殊醫療用途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之鉛限量規定。
*四、修正嬰幼兒飲品之鉛限量規定,增訂鎘之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 20 敘明適用之型態。
*五、修正備註18 有關嬰幼兒副食品之定義。
*六、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鎘限量規定。
*七、增訂巧克力之鎘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23 敘明其定義。
*八、增訂備註 22 敘明水產動物類於檢驗汞及甲基汞之配套措施。
預告於113年7月1日施行。
112年11月20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草案。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30224
*因應新興檢驗項目、配合中藥與食品檢驗等業務需求與現行檢驗方法,以及檢驗成本之重新檢討,修正本標準之附表,增列或整併部分收費項目,並調整部分項目之收費數額,草案預告60天。
112年11月30日衛福部發布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264
*1.為求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之申辦作業符合實務需求,使食品查驗登記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並將「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納入規範,爰修正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針對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新增有關產品衛生分析表正本,及新增訂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與第八款(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規定之施行日期 爰予緩衝一年。
112年11月30日衛福部廢止「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265
*原「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之規範內容已納入「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爰配合辦理廢止事宜。
112年11月30日衛福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270
*將「冷凍水果」納入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辦理微生物檢驗之項目,113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