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文章更新日期 : 2017/01/19
99年9月10日FDA食字第0991302590號函訂定
102年4月30日FDA食字第1021301154號函修正

一、    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一) 固體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151%2 (含) 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宣稱,若產品中單一穀類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以上,可以該穀類名稱進行產品命名(如:全麥oo、全蕎麥oo等)。

(二) 如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僅能以「本產品部分原料使用全穀粉(如:全麥)原料製作」,或「本產品含部分全穀粉(如:全麥麵粉)」等方式宣稱。

(三) 如產品欲宣稱為全穀原料粉,則內容物(原料)須100%為全穀,始可宣稱為全穀原料粉3

註1:固體全穀製品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計算方式如下:

(全穀成分乾基重量/配方乾基總重量) x 100 %

乾基重即扣除原料中水分後之重量,如:100公克牛奶中平均有90公克為水分,則乾基重為100-90=10(公克)。

註2:百分比計算方式至小數點下1位,並依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所規定修整至整數。因此,如全穀含量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50.4%,則視為50%;如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50.5%,則視為50%;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50.6%,則視為51%。

註3:所謂全穀原料粉,係指內容物皆由全穀原料組成,且未含有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如:全麥麵粉、全大麥粉、全蕎麥粉、全玉米粉、糙米粉、紫米粉、紅糯米粉、糙薏苡仁粉等。

二、穀類及全穀定義如下:

 

名稱 定義 說明

穀類(grain)

(榖粒及榖粉)

1. 係指可供人類食用之禾穀類或仿穀類(Pseudograin)

植物種實泛稱。

2. 本項定義所包含之穀類有:禾穀類(True grains):

包括稻米(rice)、小麥(wheat)、玉米(corn)、燕麥(oats)、

大麥(barley)、裸麥(或稱黑麥) (rye)、高粱(sorghum)、

小米(millet)、薏苡仁(adlay, Job’s tears)、

菰米(或稱野米, wild rice)、畫眉草籽(teff)、

黑小麥(triticale)、非洲小米(fonio)、

加那利子(canary seed)等。

仿穀類(Pseudograins):

包括莧米(或稱籽粒莧、穀粒莧) (amaranth)、

蕎麥(buckwheat)、藜麥(quinoa)等。

1. 為能與國際接軌,故參考國際間對穀類之相關定義。

2. 豆類、油脂種子類(oilseeds)、根菜類不認定為穀類。

全穀

(whole grain)

(全榖粒及榖粉)

1. 係指包括果皮(糠層、麩皮)、胚芽及胚乳之穀物。

有關混合果皮(糠層、麩皮)、胚芽、胚乳,

並符合全穀之定義中,如果整顆穀物經過破碎、

粉碎、磨成細粉,或成片狀,但保有與原來

穀物相同比例的內胚乳、胚芽和麩皮,

始得稱為全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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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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