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文章更新日期 : 2023/08/11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三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99氮氣」、第三條附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07099氮氣」、第(八)類營養添加劑「§ 08112乳鐵蛋白」及第(十六)類乳化劑「§ 16006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來源:TFDA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

112.8.10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新手重點整理

文章月份

振泰理念

振泰檢驗-章博V2

提供專業、嚴謹、快速及精確的檢驗報告是我們的責任,守護您的食品品質、創造您的食品價值是我們的信念,提供精緻細膩服務、秉持誠信原則是我們對您的承諾,讓振泰檢驗,成為您追求品質好幫手!

聯絡我們

CAPTCHA image

【台北總部】

map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13F-7(遠東世界中心C棟)
聯絡電話:02-2698-1299 | 傳真:02-2698-1229
營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7:00

【台中據點】

map

台中市北區文心路四段212號7樓之二
聯絡電話:04-2299-3063
營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7:00

【高雄據點】

map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28號9F
聯絡電話:07-322-3110
營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7:00

© 2020 JTS 振泰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