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新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表格整理】

文章更新日期 : 2026/07/15
版本說明:本標準自 110 年(2021 年)7 月 1 日施行後,截至目前尚未修正——2021 施行版即為現行、也是目前為止最新的版本,以下整理供業者對照參考。

現行有關食品微生物之管理標準共計十一種,為整合所有微生物之規範,並強化食品中微生物之管理,重新將食品中微生物標準分為七大類。

法規為 110 年(2021 年)7 月 1 日施行,截至 2026 年未再修正,仍是目前業者應遵守的現行微生物衛生標準中的最新版本。

請注意,此標準本標準之訂定範圍,包括食品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不包括真菌及其毒素。

施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2021年版本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更新

一、分類差異說明

 

舊版11項衛生標準

2021施行之「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1

乳品類衛生標準

1乳及乳製品類

2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2嬰兒食品類 (係指專門提供12個月以下嬰兒食用之食品)

3

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3生鮮即食食品及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類

4

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4包裝 / 盛裝飲用水及飲料類

5

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5冷凍食品及冰類

6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飲料類衛生標準

6其他即食食品類

7

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7液蛋類

8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9

生熟食品和即時食品類衛生標準

 

10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11

液蛋衛生標準

 

 

 

二、新舊法規對照表(最新版為2021施行之微生物衛生標準)

 

1.乳及乳製品類

2.嬰兒食品類

3.生鮮即食食品及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類

4.包裝 / 盛裝飲用水及飲料類

5.冷凍食品及冰類

6.其他即食食品類

7.液蛋類

總生菌數

 

 

-

大腸桿菌群

-

-

 

大腸桿菌

-

 

-

-

-

 

腸桿菌科

 

 

 

大腸桿菌O157:H7

 

 

 

 

 

沙門氏桿菌

-

-

-

-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

-

 

 

 

腸炎弧菌

 

 

 

 

 

金黃色葡萄球菌

 

 

 

 

 

 

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

-

 

 

 

 

 

 

阪崎腸桿菌

 

-

 

 

 

 

 

包裝飲用水(大腸桿菌群、綠膿桿菌、糞便性鏈球菌)

 

 

 

-

 

 

 

「╳」2021取消項目

「-」2021不變項目

「√」2021新增項目

 

三、2021版本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Q&A 更新

另外,在109 年 10 月 6 日公布的「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Q&A 」中,整合了新衛生標準之相關適用疑義補充說明。

總共分為「整合性問題」、「標準適用分類疑義」和「名詞定義類」三大類。

我們先來看看名詞定義類:

3.名詞定義類

Q3-1.附表第 1 類所指之「乳飲品」定義及範圍?

依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中針對「乳 飲品」之定義,係指將乳粉或濃縮乳加水還原成比例與原鮮乳比例相 同之還原乳,並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還原乳混合生乳、 鮮乳或保久乳後,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得混和其他非乳 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加工製成未發酵飲用製品。

 

Q3-2.附表第 3 類所指之「水產品」定義及範圍?

本標準附表第 3 類中所指之「水產品(aquatic products)」係廣義包括 魚、蝦、貝類、甲殼類等水產動物,且係以生鮮狀態(未經任何加熱程 序)提供食用者,應符合本標準第 3 類有關「生鮮即食水產品」項目 之規定。

 

Q3-3.附表第 3 類所指之「未全熟蛋」定義及範圍?

本標準附表第 3 類中所指之「未全熟蛋」,係指該等產品業經加熱處 理,但產品之蛋黃或蛋白未完全凝固成固態,尚有流動狀或凝膠狀之 狀態者。例如:蛋黃未全熟之太陽蛋、蛋液中心未全熟之歐姆蛋等。

 

Q3-4. 附表第 6 類所指之「其他即食食品類」定義及範圍?

一、凡未屬於附表第 1 類至第 5 類之食品,且係供為即食者,即屬本 類。所稱供為即食,包括需經復水或沖調即可食用之食品(如:乳 品或嬰兒食品類以外之其他粉狀沖泡飲品、早餐穀類),以及不同 溫度下儲存之各種即食食品。

二、已加工調理為可供即食之食品(如:便當、面食、湯類、點心),經 冷藏儲存及販售,消費者購買後可透過微波等方式進行復熱,該 等復熱之目的僅為回復產品風味及適口性,故亦屬本類其他即食 食品之範疇。 14

三、各種低水活性、高鹽濃度或高糖濃度之食品(如調味粉、調味醬/ 膏),或經乾燥、濃縮等加工後之食品(如:膠囊錠狀食品),仍屬可 供即食之食品,食品業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之自主 管理原則,依產品特性自訂相關品管指標、檢驗頻率(除法令另有 規範檢驗週期者外)及品管標準,以作為廠內自主品管成果之佐 證。至於衛生機關依法所為之查核檢驗及行政處分,則均應視需求,依所訂之標準為之。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藥署

 

逐條說明-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pdf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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