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振泰小學堂【2025年法規更新整理】

文章更新日期 : 2025/07/08

2025年08月
TFDA法規整理

 

114年8月01日衛福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新方法擴增適用範圍至禽畜產品之肌肉、內臟、乳汁及脂肪等基質,並改以液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故原檢驗方法預計同步115年1月1日廢止。

 

114年8月01日衛福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擴增脂肪基質與文字修正。

 

114年8月06日衛福部預告訂定「食品業者輸銷含動物源食品管理作業指引」草案

*為確保我國食品業者輸銷含動物源食品至輸銷國時,能符合該國之相關法規要求,爰訂定本作業指引,草案預告60天。

 

114年8月12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十條草案
*增列「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及「輸入業」應登錄產品責任保險資料,並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預計115年7月1日施行,草案預告60天。

 

114年8月21日衛福部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第二次徵詢各界意見
 *已於114年3月13日公布並函請各界提供意見,本部參酌各界建議並經審慎綜合評估後,已酌修調整草案內容,第二版草案亦無涉及加嚴原指引要求,惟求周延,爰再次徵詢各界意見,草案預告30天。

 

 

114年8月21日衛福部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為增進查驗效率及完善邊境查驗措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產品輸入查驗之申請作業規定及增訂補正規定。(修正條文第

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二、修正輸入產品採逐批查核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修正績優廠商優惠措施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修正查驗作業,明定查驗作業衍生費用由報驗義務人負擔。(修正

條文第十六條)

五、修正得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條件及方式,以及增訂具結先行放行保證金循環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至第

二十一條)

六、修正查驗符合及不符合規定之處理作業。(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至

第二十四條)

七、配合電子化作業,增訂電子送達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

條)

八、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

 

114年8月21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草案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反映邊境輸入食品查驗之實際作業, 其修正要點如下,草案預告60天。

  • 一、修正審查費不足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元以每件四百五十元計收,並新增申請中文標示改正或產品改製,收費每件一千元。
  • 二、修正臨場費部分:同一報驗義務人申報之產品存置於同一處所,每一檢查人次計收七百五十元、查驗業務於查驗機關於港埠之倉儲、貨櫃場內之派駐辦公處者,每一檢查人次計收四百五十元。需至具結先行放行地點取樣或查核之產品,每一檢查人次,計收一千五百元。
  • 三、修正延長作業費部分:平日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或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時,每人次六百元、假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每人次一千五百元、每日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前,每人次三千元。
  • 四、修正通知書費,每份二百元。
  • 五、修正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每件收二百元。
  • 六、修正檢驗費項目。

 

 

114年8月28日衛福部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草案
*農藥殘留與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標準調整,草案預告60天。

  • 一、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及增列因得克等十五種農藥七十八項殘留容許量。
  • 配合敘明部分作物類別之排除作物品項,作物名稱「巴西栗」修正為「巴西堅果」。(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一)
  • 「諾麗果」增列屬大漿果類、「紫蘇花穗」增列屬草木本植物;「巴西豆」修正為「巴西堅果」。(修正規定第六條附表五)。
  •  

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參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二條),另修正及增列賽滅寧等十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並按英文字母順序,調整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排序。 (修正條文第三條)

 

 

114年8月29日衛福部預告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預計以「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草案作為法源替代,故預告廢止,草案公告60天。

 

114年8月29日衛福部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草案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如下:

一、辦理工廠登記之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酸化食品、乳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物及特殊營養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二、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本案係配合本部114年6月4日公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進行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更名,將罐頭食品製造業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併考量提升法規查閱便利性及法規用詞一致,進行前揭業者類別公告整併,未變更原實施日期及應驗證對象,草案預告60天。

 

114年8月29日衛福部預告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

*根據我國邊境對日本輸入食品之檢驗結果,及我國專家所為之風險評估後,認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應回歸源頭管理及邊境管制,即就日本政府限制流通之食品品項,由該國進行管制,並由我國主管機關於邊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六章食品輸入管理之規定,持續依據風險管控機制,抽樣檢驗輻射,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國人健康,草案預告60天。

 

 

2025年07月
TFDA法規整理

 

114年7月02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草案

*檢驗方法格式進行文字修正及增列參考層析圖譜,草案預告60天。

 

114年7月03日衛福部公告訂定「健康食品之膝關節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健康食品之膝關節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114年7月03日衛福部公告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

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之保健功效共十四項,即日生效。

 

114年7月03日衛福部廢止103年12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公告

本規定相關內容已整併至「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即日起廢止本規定。

 

114年7月10日衛福部公告行政院衛生署88年6月21日衛署食字第88036170號公告之「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及「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自88年已納入「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114年7月21日衛福部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法規英譯內容公開徵集意見

 

 

114年7月22日衛福部公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錫蟎丹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錫蟎丹屬於禁用藥,因本方法老舊已不符合檢驗趨勢,目前已有

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錫蟎丹之檢驗(二)」,故廢止。

 

 

114年7月28日衛福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生效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請於連結下載查詢。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四、本次刪除CCC2933.29.00.00-5「其他之結構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咪唑環(不論是否氫化)之化合物」1項貨品號列;新增CCC2933.29.00.99-7「其他之結構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咪唑環(不論是否氫化)之化合物」及其輸入規定「508」,係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年4月23日貿管理字第1147010071號及貿管理字第1147010071A號公告(業於公告日同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114年4月23日生效。

 

 

2025年06月
TFDA法規整理

114年6月03日衛福部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1修正產品定義、品名以及標示規定,並納入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以妥適管理其品名標示。

2.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116年7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114年6月04日衛福部發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103年11月7日訂定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迄今,已歷經八次修正,為使規範一致及強化食品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本準則有進行全面檢討之必要。本次修正要點20條,影響範圍廣泛。

 

114年6月16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草案

本次修正提高國際觀光旅館餐飲業者應置技術證照人員持證比率,明確定義技術證照人員比率計算方式為以每營業場所(門市)作為計算

單位、國際觀光旅館之餐飲業者從業人員技術證照持證比率至百分之

百。預計115年7月1日施行,草案預告60天。

 

114年6月16日衛福部預告修正「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一、修正罐頭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類別之名稱及定義。

二、新增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之速食店、火鍋店、烤肉店、早餐店、麵店及日式料理店之餐飲業,納入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預計115年7月1日施行

三、定明前店後場小型烘焙業之規範對象為未達工廠規模者。

四、修正乳品加工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之速食店、火鍋店、烤肉店、早餐店、麵店及日式料理店之餐飲業及自助餐飲業與一般餐館餐飲業之類別定義。

詳細定義可見附表,草案預告60天。

 

114年6月19日衛福部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114年6月20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修正適用範圍為飲料、增列參考層析圖譜及增修訂部分文字,草案預告60天。

 

114年6月23日公告衛福部噴霧狀化粧品之使用安全指引

*為保障噴霧狀化粧品使用及儲存時之安全,於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標示相關提醒與警語。

 

 

202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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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06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

*名稱修正,方法無調整,草案預告60天。

 

114年5月06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

*增列蘋果醋基質,並改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進行檢測,草案預告60天。

 

114年5月06日衛福部公告「餐飲業入門知識指引」

 

114年5月07日衛福部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1.「編號071棕櫚蠟、編號109亞硒酸鈉」、「編號260檸檬酸鎂」以及第(十)類香料即日施行,其他自116年7月1日施行。

  1. 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施行日期以後者,適用此次修正之規定。

 

114年5月07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草案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修正草案,修正十項內容,尚未確認施行時間,草案預告60天。

 

114年5月20日衛福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因本方法前處理繁複,且採用螢光檢測器檢測,已不合時宜將仙杜拉素納入「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

之檢驗」,並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

 

114年5月20日衛福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增列檢驗品項「仙杜拉素」及擴增 脂肪基質。

 

114年5月20日衛福部修正「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奶油、巧克力及可可粉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擴增巧克力及可可粉中鎘之檢驗。

 

 

114年5月22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草案
*為強化食品業者迅速回收問題產品,鞏固自主管理能力,以落實產品 衛生安全管理,本次有修正及增訂六項要求,草案預告60天。

 

 

114年5月22日衛福部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取消30個月齡以下牛肉產品才能進口的限制,開放全牛齡牛肉進口,不過高風險的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不得輸入。

 

 

2025年04月
TFDA法規整理

114年4月01日衛福部預告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草案

修正本表之產品類型、限制規定及注意事項等,新增計34項、修正計74項及刪除計1項成分,草案預告60天。

 

 

114年4月09日衛福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實驗條件修正,以及擴增脂肪基質,方法即日生效。

 

 

114年4月10日衛福部公告修正「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評估方法即日生效,不過自本公告生效日起2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114年4月24日衛福部預告訂定「以紫外光處理之食品原料雙孢蘑菇(Agaricus bisporus)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限用於嬰兒食品以外之產品,明定應符合之規格、使用範圍、食用限量,應標示之成分資訊及警語字樣。草案預告60天。

 

 

114年4月29日衛福部預告擬修正「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辦理課程管理注意要點」草案

 

 

114年4月30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草案

實驗條件修正,草案預告60天。

 

2025年03月
TFDA法規整理

114年3月03日衛福部公告114年度食品添加物上市前審查及管理規範之精進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

 

114年3月03日衛福部公告114年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

 

114年3月04日衛福部預告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1. 取消須來自三十月齡以下牛隻(Bos taurusBos indicus)之規定。
  2. 配合經濟部109年12月15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調整三項貨品分類號列及貨名。
  3. 草案預告60天。

 

114年3月06日衛福部預告修正「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相關規費調整,草案預告60天。

 

 

114年3月07日衛福部修正「蔬果植物類、果醬和果凍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配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鎘限量規定,」擴增堅果及油籽類基質以及相關實驗條件。

 

 

114年3月11日衛福部公告114年度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案件業務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食品安全促進協會」辦理

 

 

114年3月11日衛福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錫蟎丹之檢驗」

錫蟎丹屬於禁用藥,因本方法老舊已不符合檢驗趨勢,另已研擬「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錫蟎丹之檢驗(二)」,故辦理方法廢止事宜,預告60天。

 

 

114年3月11日衛福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

本方法僅適用肌肉及內臟基質,前處理使用大量有機溶劑,且所用檢測器為光二極體檢出器,已不符時宜,另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擴增適用範圍至禽畜產品之肌肉、內臟、乳汁及脂肪等基質,故辦理方法廢止事宜,草案預告60天。

 

 

114年3月11日衛福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
擴增適用範圍至禽畜產品之肌肉、內臟、乳汁及脂肪等基質,並使用LCMSMS分析,草案預告60天。

 

114年3月11日衛福部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

1.增修訂阿納寧等三十二種農藥一百項殘留容許量;刪除二‧四地

等二種農藥六項殘留容許量;及配合敘明部分作物類別之排除作

物品項。(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一)

2.增列「普硫松」為公告禁用農藥。(修正規定第五條附表四)

 

114年3月13日衛福部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

衛福部於102年6月24日公布「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並於107年5月10日發布修正。草案內容並無涉及加嚴原指引要求,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原指引之相關名稱用詞及定義(含備註說明),以及安全性評估作業流程圖。

2.更新原指引之相關安全性試驗資料說明,並新增動物福祉3Rs精神及原則。

3.新增涉及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製造之新興食品原料,應檢具之「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但最終不含該微生物及轉殖基因之相關產品應備資料」及其審查流程。

4.草案預告60天。

 

114年3月14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主要新增運輸之管理要求,草案評論期至114年5月12日。

 

114年3月18日衛福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實驗條件調整,草案預告60天。

 

114年3月21日衛福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

檢驗方法使用儀器老舊,前處理流程繁複,已另研擬「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二)」,可適用於蔬果類、穀類、乾豆類、茶類、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中之益收生長素、福賽得、固殺草、嘉磷塞及其代謝物等八項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殘留之檢驗,故辦理廢止事宜,草案預告60天。

 

114年3月21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
擴增適用範圍至脂肪基質,草案預告60天。

 

 

202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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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2月06日衛福部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一、為簡化說明及呈現方式,將擴大實施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規模 及類別,併列於附表一。將擴大實施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規模、 檢驗項目及最低檢驗週期,併列於附表二。

二、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的輸入業者以及1.2.2 非屬序號 1.1 規範對象之食品、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須執行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三、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與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查驗不合格次數達兩次者的輸入業者。另經衛生主管機關抽驗食品、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不合格次數達兩次者,應辦理檢驗。

四、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草案預告60天。

 

114年2月10日衛福部公告114年度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

 

114年2月13日衛福部預告「健康食品之膝關節保健功效評估方法」草案

申請健康食品之膝關節保健功效宣稱之受試產品評估試驗,草案預告60天。

 

114年2月13日衛福部第二次預告「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草案

將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O三一三O四三一二號「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公告內容整併納入並酌修文字,定明保健功效項目共十四款及其他使用類似詞句之功效,草案預告60天。

 

114年2月13日衛福部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 乳酸菌經發酵純化製得之 γ-胺基丁酸原料,其 γ-胺基丁酸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其每日食用限量,以 γ-胺基丁酸計為一百毫克。

二、 使用本規定所定之 γ-胺基丁酸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使用本產品應避免同時飲酒或服用降血壓、鎮靜及癲癇等藥物;孕婦、授乳者、嬰幼兒,須諮詢醫師方可使用」之警語字樣。

三、 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

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114年2月19日衛福部公告114年度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審查

 

114年2月27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實驗流程與條件異動,草案預告60天。

 

114年2月27日衛福部公告114年度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審查

 

114年2月27日衛福部公告114年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

 

 

2025年01月
TFDA法規整理

114年1月21日衛福部預告訂定「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

*明定化粧品應標示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名之要件及須標示成分附表。

1.使用後沖洗產品:使用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一。

2.非屬前款「使用後沖洗產品」者:使用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零一。

草案預告60天。

 

114年1月21日衛福部預告修正「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草案

*配合草案修正,排除但書規定,排除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得適用「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 或 Aroma 表示之」之規定。草案預告60天。

 

114年1月22日衛福部公告「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為辦理114年度藥品不良品(含療效不等)通報相關業務之委託機構

 

2025年之TFDA相關法規將集中於此篇文章,陸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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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13F-7(遠東世界中心C棟)
聯絡電話:02-2698-1299 | 傳真:02-2698-1229
營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7:00

【台中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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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北區文心路四段212號7樓之二
聯絡電話:04-2299-3063
營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7:00

【高雄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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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28號9F
聯絡電話:07-322-3110
營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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