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的手搖飲稽查新聞,你有看懂衛生局到底查了什麼嗎?
門市照常開著、客人在外面排隊,稽查人員推門進來,先看菜單與標示牌,再看冷凍櫃、原料效期與登錄資料,最後帶走一杯飲料送驗。這不是有人檢舉才來的臨時抽查,而是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都會執行的固定專案。JTS振泰檢驗為大家說明:這個專案查什麼、今年查出什麼,以及飲料店在標示、檢驗、稽核這三件事上分別要做到什麼。
重點整理
- 這是每年例行的「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115 年查核 387 家、抽驗 448 件。
- 抽驗結果 442 件合格(含 33 件複抽驗合格)、6 件飲料及冰品不符規定;另查核 17 家業者總糖量、總熱量、總咖啡因含量等不符規定、3 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附件彙整表列出不符規定之業者共 27 家,罰鍰合計 105 萬元。
- 業者要顧的是三件事,依投入的精力與費用排序:標示 → 檢驗 → 稽核。
- 不確定自己適不適用、要標什麼、要驗什麼,我們建議先確認法規適用範圍再動手,也歡迎直接問振泰。
這則新聞從哪來?食藥署每年固定的「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
出處是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6 年 9 月 17 日公布的115年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官網原文寫:「為維護民眾食用現場調製飲料及冰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5年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查核現場調製飲料業者及現場調製冰品業者387家,抽驗448件,相關違規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這是中央訂專案、地方執行的年度稽查,也不是今年才有——112年度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執行結果顯示,當年度查核 371 家、抽驗 408 件。換句話說,明年還會再來一次,這是可以事先準備的事,不是運氣問題。
附件-115年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彙整表也透露了稽查表單的結構:每家店的紀錄都包含 GHP、食品業者登錄、現場調製飲料標示、其他查核事項(例如產品責任保險)、抽驗產品名稱與抽驗結果,以及後續處辦——前四欄看平常有沒有做,後兩欄看送出去的那一杯合不合格。
115 年這次的數字
| 項目 | 官方公布數字 |
|---|---|
| 查核業者家數 | 387 家 |
| 抽驗件數 | 448 件 |
| 合格件數 | 442 件(含 33 件複抽驗合格) |
| 飲料及冰品不符衛生標準 | 6 件 |
| GHP 準則缺失,經命限期改正複查不合格 | 1 家 |
| 未投保產品責任險 | 2 家 |
| 食品原料逾有效日期 | 1 家 |
| 產品標示不符規定 | 3 件 |
| 總糖量、總熱量、總咖啡因含量等不符規定 | 17 家 |
| 附件彙整表列出不符規定之業者 | 27 家 |
| 罰鍰合計 | 105 萬元 |
(本表數字全部採食藥署官網與其附件彙整表的公布口徑。)
各種違規態樣對應的法條與罰鍰
| 違規態樣 | 違反條文 | 罰則條文 | 罰鍰區間 |
|---|---|---|---|
| 製備飲冰品不符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 第48條 | 3 萬元至 300 萬元 |
| 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 | 第47條 | 3 萬元至 300 萬元 |
|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例如標示無咖啡因卻檢出咖啡因、容量與標示不符)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 項 | 第45條第 1 項 | 4 萬元至 400 萬元 |
| 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不符規定(受罰者為來源廠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 | 第47條 | 3 萬元至 300 萬元 |
| 有 GHP 準則缺失,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 | 第44條 | 6 萬元至 2 億元 |
| 具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餐飲業者未投保產品責任險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 | 第47條 | 3 萬元至 300 萬元 |
| 貯存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原料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 | 第44條 | 6 萬元至 2 億元 |
把數字排在一起看,方向很清楚:標示相關的不符規定涵蓋 17 家業者與 3 件產品,數量高於衛生標準不符的 6 件(家數與件數統計基礎不同,僅供方向參考)——出問題最多的不是衛生,是標示。這也是我們建議依「標示 → 檢驗 → 稽核」盤點的原因:標示最快能自己查、成本最低,卻最容易漏。

面向一:標示——現場調製飲料到底要標什麼?
管這件事的是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修正規定全文,衛生福利部 111 年 6 月 7 日公告修正,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法源是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適用對象的原文是:
「二、具稅籍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振泰補充:認定的是名義是否相同,條文並沒有以分店家數作為門檻。網路流傳的「幾家以上才算連鎖」,我們查核規定本文並未找到依據,不建議拿來判斷自己適不適用。
該標什麼,規定第四點原文:
「四、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總糖量及總熱量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前項總糖量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並加註「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ㄧ)紅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二)黃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三)綠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振泰補充:咖啡因的兩種標法是擇一。但標了數值就是對外承諾,誤差允許範圍要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用燈號看似簡單,落在哪個區間同樣得先知道實際含量。
規定第五點另要求標原料來源:以茶葉、茶粉、茶湯及其濃縮液或天然茶葉製得之原料調製者,應標示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混合二個以上產地者由高至低標示;僅以茶香料調製者,品名應標「○○風味」或「○○口味」;添加咖啡者同樣應標咖啡原料原產地(國)。以果蔬為品名者,果蔬汁含量須達百分之十以上才得稱「○○汁」,未達者標「○○飲料」,未含果蔬汁者標「○○風味」或「○○口味」。
第六、七點規定標示方式: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標示牌(板)、QR Code 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擇一揭露;菜單註記與標記的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其他標示型式各不得小於一公分;採 QR Code 者應註明「掃描此處可獲得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且現場應設置可讀碼之行動裝置——用 QR Code 合法,但「現場要有能掃的裝置」是條文明寫的配套。(第五至七點為要點整理,逐字條文見文末資料來源的規定全文。)
今年查到的態樣,除了總糖量/總熱量/總咖啡因含量或茶葉、咖啡原料原產地標示不符規定,還有標示無咖啡因但實際檢出咖啡因、容量與標示不符——後兩類屬標示不實,適用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罰鍰 4 萬元至 400 萬元,比漏標更高。另有案例是門市所用原料的來源廠商外包裝標示不符第 22 條,由來源廠商所在地衛生局裁罰;門市雖非受罰對象,但原料外包裝標示完整與否,直接影響你能不能正確標出原產地——挑供應商也是在管自己的標示。
面向二:檢驗——稽查抽驗什麼?標示上的數字從哪來?
現場調製飲料適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附表第 4.7 項:
「4.7 本表第4.5項所列種類以外之其他即時調製、未經殺菌處理,且架售期少於24小時之飲料
微生物項目:腸桿菌科 限量:10 CFU/mL
微生物項目:沙門氏菌 限量:陰性」
本標準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法源是食安法第 17 條。它採的是單一限量值,不是乳品類那種 n/c/m/M 採樣計畫欄位;冰品限量數值相同,單位為 CFU/g。這次 6 件不符規定的飲料及冰品都落在腸桿菌科項目,其中檢出值最高的一件為 1400 CFU/mL,標準限量是 10 CFU/mL。
為什麼會檢出?微生物無所不在,這不是一家店做得好不好的問題。現場調製飲料沒有殺菌步驟、架售期又短,冰塊、封口機、雪克杯、配料保存到工作檯面,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反映在成品上;腸桿菌科被選為衛生指標,正是因為它能反映製程與環境的清潔狀態。菌群差異與檢驗方式可參考〈腸桿菌科與大腸桿菌群一樣嗎?如何檢驗?〉,完整限量表整理在〈2026最新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表格整理】〉。
菜單上那三個數字同樣需要檢驗數據支撐。這次「標示無咖啡因但檢出咖啡因」「容量與標示不符」適用的是標示不實,標錯比不標更貴。配方、供應商、萃取時間或冰塊比例一改,實際含量就會變;我們建議新品上市前、配方或原料供應商變更後,先用檢驗數據把數值確認下來再印上菜單。
門市要不要做「強制自主檢驗」?
食安法第 7 條授權的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已於 114 年 10 月 8 日修正,改為附表一(應訂定監測計畫)與附表二(應辦理檢驗)兩份附表,以業別加規模門檻規範,不再有飲料專屬款次。附表一 1.2.2 款適用「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該款另列一項條件,針對辦理工廠登記、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者),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附表二 1.5 款則明文要求「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每季或每批檢驗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振泰實務觀點:依條文,僅辦理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資本額未達門檻的一般門市不在強制自主檢驗範圍;資本額達三千萬元以上的連鎖總部即使沒有工廠登記也可能落入監測計畫義務,設有達門檻中央工廠的品牌還有檢驗義務。但「不在強制範圍」不等於「不用驗」——稽查直接抽驗成品、直接核對標示數值,門市仍要為那一杯的結果負責。我們建議門市定期送驗成品與冰塊,連鎖總部先依登記型態與資本額確認是否已落入義務範圍。
振泰承驗的現場調製飲料項目
依振泰檢驗項目頁〈現場調製飲料 檢驗項目查詢〉,送測產品包含手搖飲、現沖咖啡、珍奶、現泡茶飲、現打蔬果汁,應檢驗項目為:微生物|腸桿菌科、大腸桿菌、大腸桿菌O157:H7、沙門氏菌(需視飲料種類或製程而定);營養成分|熱量、總糖;其他|咖啡因。冰塊檢驗振泰同樣承接。成品微生物對應稽查抽驗,熱量、總糖與咖啡因對應菜單上那三個數字,兩者可以一次規劃。
面向三:稽核——衛生局到門市會看什麼?
前兩件事做完,最後一層是「平常的管理有沒有留下痕跡」。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依食安法第 8 條第 4 項訂定,最新修正日期為 114 年 6 月 4 日。第五章餐飲業第 30 條規範作業場所,共五款,與飲料門市最直接相關的第一款原文為:
「一、洗滌場所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水龍頭高度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防水逆流污染;無充足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者,使用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其餘四款要求截油設施經常清理、油煙有適當處理措施、廚房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以及販賣櫃臺與調理、加工及操作場所有效區隔(本段為要點整理,逐字條文見資料來源)。貯存設備溫度則規定在附件一:
「三、冷凍與冷藏之貯存及運輸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冷凍貯存或運輸設備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貯存或運輸設備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振泰補充:這一條規範的是設備溫度,所以溫度紀錄表要記的是設備溫度,而且要能證明是持續維持。
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規定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附件二:從業人員、器具設備、化學物質、廢棄物及油炸時所使用之食用油之衛生管理規定:
「(一)進用食品從業人員時,經醫療機構檢查A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等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前述檢查至少一次。」
同段並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經至少三小時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在職從業人員每年至少三小時、同樣作成紀錄(本段為要點整理,逐字條文見資料來源)。門市人員流動率高的品牌,這兩項紀錄最容易斷。
登錄與投保:兩個門檻不一樣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的餐飲業應登錄事項,包含填報人與食品業者基本資料、產品責任保險資料、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倉儲場所基本資料、連鎖店資料等;依主管機關公告,非屬 103 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餐飲業以稅籍登記為門檻、自 104 年起實施,等於絕大多數有稅籍登記的飲料門市都應登錄(本段為要點整理,逐字條文見資料來源)。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規定全文的餐飲業門檻則是「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不含稅籍登記;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一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四百萬元、財物損失零元、保險期間內累計一千萬元,並應事先完成投保、保存保險文件並維持保險單有效性(本段為要點整理,逐字條文見資料來源)。
振泰補充:登錄事項本身就含「產品責任保險資料」欄位,兩者在稽查時是連動核對的。實務上最常見的不是沒保,而是保單到期忘了續保。
稽查前,先自己走一遍這張表
| 查核面向 | 自我檢查重點 | 對應法源 |
|---|---|---|
|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 | 總糖量、總熱量有標且數值有依據;含咖啡因飲料採「最高值加註」或紅黃綠燈號擇一;茶葉/咖啡原料原產地已標;果蔬汁品名符合含量規定;字體尺寸與 QR Code 配套裝置到位 |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第四至七點(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 |
| 成品衛生 | 成品與冰塊的微生物狀態有定期確認;配方或供應商變更後重新確認標示數值 |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附表 4.7(食安法第 17 條) |
| 作業場所 | 洗滌設施、流動水、販賣櫃臺與調理區有效區隔 | GHP 第 30 條 |
| 貯存設備 | 冷凍設備 -18℃ 以下、冷藏設備 7℃ 以下凍結點以上,並有紀錄 | GHP 附件一第三點 |
| 供水設施 | 用水與冰塊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蓄水池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 | GHP 附件一第六點 |
| 從業人員 | 進用前健檢合格、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新進 3 小時、在職每年 3 小時教育訓練紀錄 | GHP 附件二一、(一)(二) |
| 食品業者登錄 | 有稅籍登記即應登錄;登錄資料與現況相符 | 食安法第 8 條第 4 項、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 產品責任保險 | 具商業/公司/工廠登記者已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 | 食安法第 13 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 原料管理 | 原料在有效日期內;來源廠商外包裝標示完整可追溯 | 食安法第 15 條、第 22 條 |
振泰的稽核服務
想在衛生局來之前先做一次完整體檢,振泰稽核部提供食品稽核服務:可依 GHP 等規範標準訂定實際稽核內容,流程分為稽核範圍規劃、規範條文確認、稽核計畫安排、實施稽核及報告彙整、後續追蹤及缺失改善五個步驟,產出整合性稽核報告(查檢表單紀錄、問題缺失列表、報告結論)並附後續追蹤機制;稽核員具備專業技術知識與產業經驗,也能提供客製化管理方案與流程改善建議,並整合原料端、半成品端及最終成品的檢驗服務。
針對這次專案中出現的原料外包裝標示與原料逾期問題,振泰也承接食品供應商稽核,範圍涵蓋文件審查、現場稽核到改善追蹤。在飲料領域,振泰目前已與多家大型連鎖飲料品牌合作。現場稽核的做法與常見檢查重點,可參考〈餐飲業現場稽核與衛生安全管理〉。
萬一被抽到不合格,接下來會怎樣?
先講結論:衛生標準抽驗不合格,通常不是一次就開罰。
飲料或冰品被抽驗到不符衛生標準,衛生局會先命業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後複抽驗仍不合格,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這次 442 件合格中就包含 33 件是複抽驗合格——初驗不合格後把問題修好、複驗過關,是官方資料裡實際存在的路徑。GHP 缺失同理,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才依第44條處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
不過這個緩衝不是每一種違規都有:標示不實屬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 1 項處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條文並沒有「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的前置要件——標示問題可能一次就進入裁罰程序,這也是我們把標示排在三件事第一順位的原因。
產品本身另有處置: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 1 項第 2 款,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原則上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才沒入銷毀;標示問題則依同項第 3 款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另有兩件事值得說清楚。一是裁罰對象不一定是門市:附件彙整表的「後續處辦」欄顯示,連鎖品牌有不少案件由總公司所在地衛生局裁罰,門市地址與裁罰機關並不相同;對加盟體系而言,標示與管理制度是總部的責任範圍。二是不服處分可以救濟:依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依訴願法第58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也就是遞給原本開罰的衛生局。
至於「限期改正」要在幾天內完成複驗,目前公開資料並沒有明文,各縣市可能逐案認定;需要確切天數時,建議直接向轄區衛生局確認。

手搖飲業者現在可以做什麼?三件事行動清單
- 先對標示:拿出菜單、標示牌與 QR Code 頁面,逐杯核對總糖量、總熱量、總咖啡因(擇一標法)與茶葉或咖啡原料原產地。這一步不花錢,卻對應到這次最多的違規態樣。
- 再驗數字與成品:用檢驗數據確認菜單上的糖、熱量與咖啡因,同時安排成品微生物與冰塊送驗;新品上市前、換配方或換供應商後,都是重新確認的時機。
- 最後走一次稽核:用上面的自我檢查表把門市走一遍;加盟門市較多的品牌,建議由總部規劃一次完整的現場稽核,把缺失列表與改善追蹤留成紀錄。
稽查明年還會再來一次,先把標示與檢驗的缺口補起來
常見問題 FAQ
Q1:我只有兩家店,也算「連鎖」嗎?
標示規定第三點的定義是「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並未以分店家數為門檻。關鍵是有沒有使用相同名義,而不是開了幾家。
Q2:咖啡因一定要標出毫克數嗎?
不一定。依規定第四點,可標示該杯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並加註「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201 毫克以上為紅、101 至 200 毫克為黃、100 毫克以下為綠),兩者擇一。但無論選哪一種,都要先知道實際含量落在哪裡。
Q3:只賣現打果汁,也要標總糖量和熱量嗎?
規定第四點的對象是「現場調製飲料」,並未限於茶飲或咖啡;只要屬於第二點所稱的連鎖業者,其現場調製飲料就應標示總糖量與總熱量。以果蔬為品名者另有含量規定:果蔬汁含量須達百分之十以上才得以「○○汁」為品名。
Q4:冰塊要驗什麼?
本次專案附件彙整表的抽驗產品名稱欄也出現「食用冰塊」,代表冰塊本身就是稽查會帶走送驗的樣品。冰塊不經加熱又直接飲用,實務上以微生物項目確認其衛生狀態;門市若自製冰塊,我們建議把冰塊與成品一起定期送驗,振泰同樣承接冰塊檢驗。
Q5:門市需要做「自主檢驗」嗎?
食安法第 7 條授權的公告已於 114 年 10 月 8 日修正,附表二的通用款明文要求「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依條文,僅辦理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的一般門市不在強制檢驗範圍;但稽查會直接抽驗成品,門市仍要為結果負責,我們建議定期自主送驗。
Q6:被抽驗不合格,會馬上被罰嗎?
依食安法第 48 條,飲冰品不符衛生標準是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才處 3 萬元至 300 萬元罰鍰;GHP 缺失依第 44 條同樣是屆期不改正才處 6 萬元至 2 億元罰鍰。不過產品端另依第 52 條處理,標示問題在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JTS振泰檢驗
JTS振泰檢驗是通過 TFDA 認證與 TAF(ISO/IEC 17025)認證的第三方公正檢驗機構,在台北、台中、高雄設有三個據點,提供食品檢驗與食品稽核服務。飲料店的標示數值確認、成品與冰塊的微生物檢驗,以及依 GHP 等規範訂定的食品稽核服務,可以一次規劃,我們也很樂意先幫你把關適用範圍。
不想每年賭一次稽查運氣?把菜單和檢驗缺口交給我們看一遍
資料來源
- 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 附件-115年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彙整表
- 衛生福利部-112年度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13、15、22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25條/第28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2條
- 衛生福利部-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修正規定全文(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範圍〉)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附表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件一:場區、設施及設備之衛生管理規定/附件二:從業人員、器具設備、化學物質、廢棄物及油炸時所使用之食用油之衛生管理規定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衛生福利部-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規定全文
- 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全國法規資料庫-訴願法第14條/訴願法第58條






